购买含西布曲明散装减肥胶囊自己包装后加价销售 90后女子获刑1年

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90后女子钟某从他人处购买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的散装减肥胶囊,然后从网上购买包装瓶、标签等,自己包装成减肥胶囊,加价对外销售。3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钟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73万余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盐酸西布曲明(Sibutramine Hydrochloride)属于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曾用于饮食控制和运动不能控制的肥胖症的治疗,添加了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会在短期内降低体重,但经常服用此类减肥食品会对人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目前已被禁用。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钟某先后从何某、魏某(均已判刑)经营的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人民币8万多元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的散装减肥胶囊,并从网上购买包装瓶、标签等,自己包装成减肥胶囊,加价销售给钱某、孙某等数人,销售金额7.4万余元。经检验,从被告人钟某处扣押的淡绿色瓶装胶囊、散装胶囊,从金某、孙某等人处提取的墨绿色胶囊中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2020年4月3日,钟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她的辩护人表示,根据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及愿意预缴减肥产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诉讼过程中,检方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被告钟某从何某、魏某处购进含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价款8.4万多元,扣除从钟某处扣押、从证人处接受的减肥产品折合对应价款1万余元,流入市场的减肥产品价款至少7.3万余元。钟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被告钟某愿意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钟某明知购进的散装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散装减肥产品加工后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预缴赔偿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钟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钟某承担民事责任的前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以钟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73万余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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