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法直播记者曹芳
刘某和马某于1983年10月2日办理结婚手续。2018年,刘某和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至2021年,刘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合计18万元。马某发现后,于2021年11月14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张某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近日,沈丘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马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近日,河南法制报·法直播通过直播的方式,采访了本案法官——沈丘县法院老城法庭庭长黄国平。与此同时,还邀请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韶华律师,针对本案进行延伸解读。
黄国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应当返还数额的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给张某转的18万元属于刘某和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
王韶华
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值得我们注意。这个规定,既是对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同时,有个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如果本案中的张某并不知道刘某处于已婚状态,那么判决结果会不会因此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