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早晨7点,江苏常州52岁男子靳某到位于钟楼区新东路的“盛邦纺织”里应聘上轴工,三小时后突发疾病倒在了厂里车间。
死者老婆称,丈夫应聘当天她陪着一道去的厂里,谈好薪资后,纺织厂车间主任就让其直接开始上班了,丈夫是在上班3小时后倒在车间内身亡的,厂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盛邦纺织”却表示,他们从来没有用过死者。但对于死者为什么倒在车间内,却解释不清,给死者家属理由是死者生前在厂里“闲逛”。
据了解,死者生前有高血压,警方已经排除他杀可能。目前,死者家属提出近50万的索赔诉求,警方正在积极调解。
读者求助: 父亲入职3小时死在厂里车间 但工厂现在推卸责任否认用工
23日下午,常州女子小靳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求助,称她52岁的父亲入职两小时后,倒在了车间,而后死亡。但现在工厂方面一味推卸责任,不承认有过用工行为,让他们感到心寒。
小靳家住常州白云地区,当天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找到了小靳家楼下。据小靳的母亲讲,2月20日晚,在她的丈夫前同事的介绍下,他们和“盛邦纺织”联系好,第二天一早去看厂应聘。他们有通话记录以及微信发的定位。2月21日早上六点多,他们夫妻俩起床去应聘,两个人骑两个电动车,在7点前到达“盛邦纺织”,由车间主任以及一位机修工接待,在办公室进行交谈。对方见其丈夫是老工人了,便告知做上轴工薪资待遇6500元/月,工作时长12个小时两班倒,时间7点到7点。由于薪资待遇还可以,丈夫确定在这工作,由于没有她的工种,她便没多想。
“2月21号是工厂开工第一天,比较忙。厂方当天就让我老公直接上班!”小靳的母亲说,他们夫妻俩是来应聘的,厂里要求丈夫直接上班,他们也觉得很突然,因为根本没想到会直接开始工作,所以早饭都没有吃。于是,他们二人和机修工打好招呼后,就先去吃早饭。机修工当时回复,吃完赶紧回来工作。大概8点,她就先回家了,丈夫则于8点10分左右回到厂里,留在厂里上班。见状,她还特意和女儿说,“爸爸已经找到工作!”
“当天下午1点左右,我接到派出所来电,告知我父亲走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听到的情况。”小靳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早上,母亲告知她,父亲找到班上了,没想到就这么一会工夫,父亲就和家人阴阳两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询问小靳母女,死者生前是否有什么疾病。对此,母女二人表示,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并无其他疾病。他们觉得,死者丧葬费,家属精神损失费等至少要赔偿50万左右才说得过去。
盛邦纺织: 全权委托律师处理 并强调“死者只是来应聘”
2月24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新东路51号的“盛邦纺织”。记者看到,该厂大门有电动栅栏及保安室,工厂内有多家公司,厂房规模并不大。记者向保安表明来意后,保安要求看记者证件。记者出示证件后,保安表示老板不在,厂里也不愿意接受采访。
盛邦纺织
记者进厂转了一圈,几乎所有人都三缄其口!在记者要走时,一位穿黑色皮夹克,自称是保安的男子告知记者,他们厂真的不存在用工情况。当天死者就是来应聘的,然后自己在厂里逛逛。当记者问及为何死者会倒在车间里,这位男子竟然表示,他们也不知道死者为什么会逛到车间里。
公安机关: 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 事情仍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从常州警方获悉,事发当天,他们接到报案,便赶赴现场调查。在警方抵达现场前,120已经确认死者死亡。警方第一时间调取保存视频资料,发现死者在事发当天之前并未去过该厂,也确实是死在了工厂车间内,车间内无监控。死者除额头处有倒地导致的擦伤,身体其他部位无外伤。经毒化检测,排除中毒可能。进而排除他杀可能。警方表示,工伤鉴定不在公安机关职能范畴。目前事情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人社部门: 未接到厂方工伤鉴定申请 死者近亲3月24日起可申请鉴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钟楼区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钟楼区人社部门并未接到企业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来申请,现在就可以来。如果企业不申请,死者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30日以后,到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的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对案件展开调查,具体情况还要等调查以后确认。但倘若死者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用工关系,像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人社部门一位负责人如是说。
律师观点: 本案极可能“构成工伤” 公司应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
“从本案来看,死者死在车间,应该是已经入职了,因为从正常的企业管理角度来看,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让陌生人在车间闲逛。也不可能会安排无关人员到企业车间里‘适应环境’。现实中确有企业会安排新进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熟悉工作环境等,但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丁毅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员工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之日。既然死者已经参与纺织公司为其指派的工作中,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建立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前文所述,死者系纺织公司的职工,死者生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纺织公司尚未向人社部门办理死者的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所以死者可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纺织公司很可能将承担死者工亡的赔偿责任。
“不过从情理角度出发,这家纺织公司确实也挺不走运的。企业也不容易,如果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看,纺织公司可能要面临近90万赔偿。”律师建议,纺织公司应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从人道主义角度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本案尽管系极端情况下的个例,但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在实务中完善和规范员工入职流程应该引起重视,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新员工入职体检,做好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培训,及时向人社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作为员工而言,要重视自身的健康状况,了解健康常识,遇有不适应及时就诊,以免延误救治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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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李某伟入职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工作两小时后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2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经过调解,工伤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95万元已经打给家属。
事情回顾
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到河南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 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决定暂停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
调解情理法相容
认定工伤化解纠纷
二次调解时,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伟等部分员工,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 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 虽然公司对于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
经过调解员的劝导,死者母亲表示愿意适当退步。
调解员向两方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此时,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原标题:男子应聘3小时后车间内突然身亡!公司称并未用过此人?)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扬子晚报 封面新闻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