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借款人意外去世,欠款谁来还?泉州法院判了

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那欠款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泉州惠安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未还,妻子被判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2012年,被告陈某的丈夫夏某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夏某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但借款后夏某未曾还款过。

2020年3月,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过世,后原告起诉被告陈某,要求偿还其丈夫夏某生前所欠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惠安法院审理查明,夏某因故死亡,留有房屋一套,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夏某的父母已故,仅有一子夏某某(已成年)。夏某某曾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表示放弃该房屋继承权,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向惠安法院表示放弃继承。被告陈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陈某在夏某死亡后,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夏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夏某拥有该房屋一半所有权份额。陈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表明陈某已实际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夏某的份额。

最终,惠安法院根据《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应在继承夏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夏某尚欠原告的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其在夏某死亡后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夏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以70万元价格出售他人,即被告陈某已实际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夏某的一半份额,故被告陈某应在继承夏某遗产实际价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义务,拒不清偿继承范围内的债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以拒绝清偿。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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