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四人合谋盗掘古墓,南安法院判了

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洪爱娥

有这么一伙人,明知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仍心存侥幸,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事实上,这伙人因选错盗掘地点便放弃盗掘,并未盗窃到任何文物,其盗掘行为亦未对古墓葬本体造成破坏,但他们的行为仍然难逃法律制裁。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团伙盗掘古墓葬案。

外出游玩发现古墓 财迷心窍预谋盗掘

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平时喜欢一起出去玩。2020年11月左右,二人在南安市官桥镇某某村游玩时,发现两处疑似古墓的墓碑,便动起了歪心思,想趁机发笔“文化财”。后李某又独自在官桥镇某某村某山上发现一处疑似古墓。

当年12月,陈某通过QQ告知网友高某其在南安市发现疑似明、清时期的古墓,并与高某预谋盗掘。这期间,高某邀吕某、赵某,三人从山东省金乡县驾车赶往南安市盗墓,并携带了盗墓使用的撬棍等作案工具。高某、吕某、赵某到达南安与陈某汇合后,陈某便安排李某带高某、吕某、赵某去盗掘地点“挖宝”。

当年12月24日下午5时许,李某误以为陈某所指的地点是其在官桥镇某某村某山上发现的疑似古墓,便将高某、吕某、赵某带到该山上准备盗掘。不想,李某却将三人带到了其自认为是古墓的某处“杨梅围”。几人到达后,因吕某等人认为该处不像古墓而放弃盗掘。

令陈某、李某、高某、吕某、赵某不知道的是,他们的这一违法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到了线索。次日凌晨6时许,就在高某、吕某、赵某驾车返乡的路上,途经泉南高速某服务区时,三人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铁锤、铁锹等作案工具。同日下午4时许,陈某也在自己家中被抓获。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4名盗墓贼被判刑

经依法鉴定,陈某、高某预谋盗掘的一处古墓按照造型、制作工艺、款识等方面的时代特征,确定该墓碑的年代为清代,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另一处墓碑的年代为明代,属于古墓葬构件。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未着手实施盗掘,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处罚金一千元。

拍案说法:文物古迹是珍贵遗产 切莫动歪心思

法官表示,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南安市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对盗墓者依法定罪量刑,对文物古迹进行了有效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盗墓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用这起案例警示广大群众,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杨吴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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