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不来判决书不领就不用担责了?

只要开庭不来、判决书不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样的想法过于天真了。9月13日,记者从湾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以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维保费、二次供水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一千余元。而经法庭传唤,被告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开庭不来,案件就无法判决了吗?实际上并非如此,湾沚区法院在被告拒绝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后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前来领取判决文书,再次被拒。随后法院向被告邮寄判决书,被告又拒收,于是法院通过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账户被依法冻结。至此,被告方才大梦初醒,慌了神。这位业主表示:“我一直以为虽然法院通知了,但只要自己不来,法院就不能判决,判决书不拿,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湾沚区法院法官表示,文书送达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被起诉了,谁起诉的,为什么起诉,什么时候开庭,法律赋予自己哪些权利,该如何行使,需承担怎样的义务等等。当事人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法官建议,面对纠纷,当事人应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摒弃逃避心理,收集证据积极应诉。收到裁判文书后,要积极履行义务或在期限内上诉,切不可不管不顾、心存侥幸。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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