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上热搜,关于生育夫妻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妻子以被告丈夫多年来拒绝与其生育孩子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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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的出台,让生育问题冲上了热搜,一时之间众说纷纭,有从道德层面分析夫妻生育责任的,有从社会伦理上为丈夫辩护的,有从保护妇女权利角度为妻子喝彩的... ...可谓各说各有理,让人看得云山雾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试着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一下分析与解读。

男方说:我不愿意要孩子,我要丁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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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于是否生育,女性享有着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男方明确拒绝生育孩子,就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女方说:我不愿意生孩子,我要美丽

女方拒绝生育,是否同样侵犯了男方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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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里面并没有提到生育权。而只是在上文提到的法条中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特有的权利,男方不可强迫女方生育子女。

因此,女方不愿生育,并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生育的矛盾,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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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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