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充分询问,王某为了成功投保故意隐瞒了曾患有妊娠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并确认了产品《健康告知》中的相关健康内容,保险公司因此判断了王某符合投保条件,保单正常承保。
2019年12月,王某因故住院,后被诊断为“右乳癌”,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王某故意隐瞒相关疾病的事实,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最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属于带病投保,做出拒赔处理。
知识普及: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安徽分公司 董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