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古代社会的“官司”,许多人的第一印象是这样的:县太爷宣布升堂,衙役齐喊威武,不分青红皂白,原告被告先各打五十大板。
古代衙门,图片来自电影《九品芝麻官》。
这固然反映了一些县官的昏庸糊涂,但是背后所体现的,其实是儒家“无讼”的道德观念,对簿公堂被认为有亏于忠恕之道。
孔夫子的中庸之道要求不偏不倚,不偏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方,这在后世逐渐被腐儒理解为折中主义与调和主义,于是就出现了“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被告的人或许于法有亏,原告不肯善罢甘休,即使不是狡诈恶徒,也算不上良善。
和“无讼”的太平理想相对照的,是唐宋商业经济大发展之后,在史料之中所表现出的“健讼”的现实,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经济方面的重大变化,导致了大众之间的摩擦与纷争日益增多,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明清之后,“健讼”的小传统和“无讼”的大传统之间剑拔弩张。
击鼓鸣冤,图片来自热播电视剧《梦华录》。
在这种氛围之下打官司会经历什么?小北今天要跟你分享的,是尤陈俊老师的爆款新书《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一经出版就登上当当法律新书热卖榜,首印数量一抢而空。
它聚焦于健讼之风背后的表达性现实,为我们呈现了公堂内外的芸芸众生。
01
民事案件不受重视,不得不夸大其词
明清时期的官员们在面对大量积案而痛斥“健讼之风”时,往往都会强调讼民们将大量本不应该烦扰官府的琐屑纠纷告至衙门。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刻本«桂阳县志»的卷三“风土”中收录的«禁健讼唆讼示»
清代法律通常将讼案区分为“重情”与“细事”。其中,前者常以“命盗重案”来指称,有时也被略称为“案件”,后者则是指事关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
官方认为此类纠纷过于琐细,不应该被直接告到衙门中来。正如乾隆年间的一份告示所形容的,它们被看作“鼠牙雀角微嫌”。
倘若民众直接据此呈控,则很可能将会被官府认为过于琐屑而不予受理。这使得讼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对策。
19世纪后期«申报»所刊登的一篇时论文章举例说,在词状之中被写成“白昼鸣锣连毙二命”的某起控案,其实不过是“卖糖者手敲小锣,践毙小鸡二只”而已。
此外,讼民们还有其他的诉讼手段。例如,在16世纪后期编纂的讼师秘本«珥笔肯綮»之中,其编者在评点一则状词时指出,由于“此系小事,多难告准”,故而撰状之人须在词内多叙述了一些煽情的“闲话”,“布情以动人”。
必须指出的是,那些被官方称为“鼠雀细事”的讼案,实际上却可能对当事人相当重要。
而尤陈俊老师也指出更深的一层,“细故”“鼠雀细事”之类的称谓,究其实质而言,与清代官方所持的“健讼”之论相同,可被视为在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的张力不断拉大的社会现实面前,当时的行政/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方面越来越难以有效应对社会经济结构大变迁时,用来维系那种“无讼”“息讼”的意识形态之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
02
听人唆讼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听人唆讼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这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某徐姓官员生前所编的息讼歌,这其实是当时一种套路化的叙述模式,“讼费高昂”的说法广为流传。
那么讼费究竟要多少?其实在清末变法之前,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地方衙门吏役向当事人所收取的词讼规费,一直都只是以陋规的形式存在,往往给人留下胥吏需索无度、收费毫无定章的刻板印象。
在书中,尤陈俊老师为我们梳理了诸多关于讼费的一手材料,指出此类开销所带来的那种经济压力,无疑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考验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但是,当事人实际开销的诉讼费用,也并不都会像许多清代官员和士大夫们所宣称的那般高不可攀。
书中的一个例子,康熙三十四年徽州歙县吴氏族人“起舆讼事支账”中所记开销细目
他提醒我们,比起讼费是否高昂,更值得关注和思考的是,这种话语背后的主客观意涵。
首先是,清代地方衙门中具体负责承办各种政务的书吏和差役,在其总人数上呈现出明显增长的大趋势,甚至在许多地方都远远超出了朝廷关于该衙门经制吏役的定额。
这些人数急剧扩张的非经制吏役的薪酬,又无法由朝廷下拨地方衙门的那些本就非常有限的经制性经费来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方衙门便不得不默许其手下吏役们靠向当地百姓收取各种陋规来养活他们自身,以及同时借此获取这些人在日常办公时所需的费用。
此外,“讼费高昂”之类的说法,还包含着官员、士大夫这些掌握着书写权力的帝国精英们的某些主观用意。这是一份专门“劝民息讼以保身家”的告示,还塑造和突出了有良知的官员形象。
03
讼师都是“讼棍”?讼师是如何被污名化的
自从“讼师”在南宋后期正式作为一个行业称谓出现后,关于讼师的记载差不多都是负面的。
清代的官员们在历数讼师之恶时,“常常习惯用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惯弄刀笔、架词越告、打点衙门、串通衙蠹、诱陷乡愚、欺压良民、从中取利、恐吓诈财等用语来描述他们的行为”。
在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之中,“讼师贪利”更是几乎成为一种固化的话语模式。
但是尤陈俊老师指出,并非所有被称为“讼师”的人士皆能收取高昂费用乃至完全以此谋生,也不是所有被称为“讼师”的人士都是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方才代人写状词。
被官方统称为“讼师”的那些人物,其实未必都是真正专精此道的诉讼专家,而有许多其实只是一些诸如风水先生、算命先生、村塾老师之类的“下层识字阶层”。
从某种角度来说,“‘讼师’这一称呼,是在官员认为诉讼中的策划服务超出了能够容忍范围的情况下,给这些会读书写字之人所贴的标签”。
在有可能被官方贴上“讼师”这一泛化标签的人士当中,恐怕有相当数量都不是以代写状词为常业的专业助讼人,而是一些偶尔帮助亲邻同乡拟写状词的识字之人。即便是那些被官方当作讼师加以查拿严惩的人士,也有一些实际上很可能只是偶尔为人代写了少数几份寻常状词,而且并未借此向当事人敲诈钱财。
例如嘉庆年间被官府比照“积惯讼棍拟军例”量减一等、科以满徒的七旬老人徐学传,就只是在寻常案件中代人作词五纸,并非像«大清律例»中所说的“积惯讼棍”那样“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
清代从乾隆年间开始在惩治讼师方面从严立法,并掀起了查拿讼师的全国性运动,通过直接地从重打击讼师,是为了避免更多的民间讼案被讼师们催生出来。
对助讼之人进行整体污名化,则是为了在民众心中将这一群体整体隔离,以达到遏制总体上趋于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之现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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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讼纷纭
——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
作者:尤陈俊
聚焦健讼之风纷纭话语,看见公堂内外芸芸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