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6日讯(记者 高峰)一九旬老太入住老年公寓,在一次午饭时吃了食堂提供的一道带鱼菜,结果导致鱼刺卡喉,因感染转至南京一家医院,在手术后老太最终去世。老太子女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老年公寓在为老太提供饮食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老年公寓对老太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宿迁中院近日发布了一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任某氏已90岁高龄,有四儿三女。2020年4月,任某氏入住某老年公寓。2021年4月,一天中午食堂提供的一道菜为带鱼,任某氏吃完后表示喉咙痛。后至本地医院经影像诊断:右侧舌根部会厌右前上间隙异物(鱼刺)伴脓肿可能。
因感染,老太被转至南京一家医院,行气管切开术+下颌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支撑喉镜探查术。术后老太出现呼吸衰竭等,最终去世。
任某氏的子女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老年公寓辩称,其已经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氏已90岁高龄,视力退化、牙齿脱落,辨识能力、咀嚼能力以及吞咽功能都较普通人更弱,对于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应比对一般普通人的要求更高。
老年公寓在向任某氏提供饮食服务时,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向其提供未剔除鱼刺处理的带鱼,也未向任某氏告知食用的食物为带鱼并提醒任某氏注意,导致任某氏吞咽后被鱼刺卡喉并引发感染致最终死亡。因此,老年公寓在为任张氏提供饮食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
结合任某氏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等因素,法院判决养老公寓对任某氏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养老机构在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作为养老机构,在提供食物时,应结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提供便于老年人咀嚼、吞咽的食物,如其提供不便于老年人吞咽的食物,应对食物进行特殊处理并向老年人进行告知、提请注意。否则,老年人因食用相关食物出现损害,养老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平衡老年人权益保障与养老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需要予以慎重考虑的难题。因此,对于养老院承担责任应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任某氏自身年事已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老年公寓对任某氏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