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并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五章满分处理)
超分名单公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