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任务如何分工?权威解读来了

10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等14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深入推进和规范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各设区的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压实工作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部门围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因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启动盗采、越界开采矿产等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启动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利部门负责启动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启动违法破坏耕地事件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因违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草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等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治区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等8个部门配合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分别承担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以及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等工作。

“我区各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域案件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属于本级部门办理案件,及时移送并督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调查过程中,对上报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处置或处置不当而导致事件影响范围扩大或损害程度恶化的、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的,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信息,导致未能应赔尽赔等情形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夏日报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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