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重庆“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法院判10倍赔偿”事件,使得职业打假这一有着近三十年历史的“行业”再次成为舆论热点。199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屠龙者”还是“恶龙”的争议历经数十年,仍未停止。
近年来,因对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的不同认定等,司法裁判呈现不同的标准和尺度。同时,行政监管部门指出“职业索赔”是非法牟利行为,刑事司法也对准打击“职业敲诈”。职业打假何以至此?立法的初衷与现实的矛盾在哪?同案不同判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当法律的规定与民众朴素认知有差异时,法律如何回应普遍民意?
澎湃新闻梳理了近年关于职业打假的法律政策,以及数千份裁判案例,采访了数十名职业打假人及多名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推出系列报道,试图还原职业打假本来面目,回应上述问题。
仅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该不该支持十倍价款索赔?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打假”的目标从过去纯粹的假货,到商家虚假宣传及商品标签细节问题,所打“假货”之“假”,成为了争议核心之一。
在职业打假人看来,没有标签或标识错漏的食品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假货”,“难道一定要等吃出问题才能监督?”而在生产、销售者看来,标签标识只是瑕疵,食品本身没有安全问题,不应该被予以十倍重罚。
争议之下的裁判尺度不统一,违背最高法一直在强调的“同案同判”,也不利于司法裁判平衡各方利益及社会价值引导。澎湃新闻梳理大量裁判文书发现,以标签问题进行“十倍索赔”的案件呈现出4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支持十倍索赔;不支持十倍索赔,仅支持退货退款;不支持十倍索赔,但判赔三倍;驳回索赔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相关专家看来,类似标签瑕疵问题纳入违法食品考量,本质上是法律对食品安全作出的一种规则安排,“没有形式外观要求,也就没有实质”。而当现实中出现矛盾时,法律如何回应普遍民意,也确实值得思考。
假货争论的A面:“三无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
因销售了150碗未贴标签的熟肉(50碗粉蒸肉、50碗烧白、50碗回锅肉),重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被判决退还购买人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总计4.9万元。随后,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负责人王亚琼,在网络发布了其婆婆、“毛妈妈”本人哭诉遭遇职业打假人“敲诈”的视频,得到了很多网友同情,引发舆论关注。随之引发的“毛妈妈”方申请再审、买家冒用他人地址被起诉等,均成为微博阅读过亿的热搜新闻。
该案经重庆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后,重庆一中院二审予以维持。判决认为,“毛妈妈经营部”销售的150碗熟肉“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判决书还罗列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19条和《食安法》第68条的规定,其中对加工经营散装食品均有明确的标识要求。
在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看来,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院一、二审判决并没有问题。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也认同该观点,他认为,购买者索赔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食安法》第148条的“十倍赔偿”,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三倍赔偿”,均为“惩罚性赔偿”条款。
毛妈妈哭诉被职业打假人敲诈。来源:毛妈妈土特产抖音号
那么,该事件为何会引发舆论关注?
150碗熟肉的买家邵佰春告诉澎湃新闻,他是黑龙江人,租住在重庆,平时边跑外卖边干这个工作(职业打假),有两年多了。他认为,他“合法维权”获得司法支持。“毛妈妈”负责人王亚琼作为忠县人大代表、当地有名的“致富带头人”,三年前就录制了其婆婆哭诉的视频,现在再次将婆婆推到台前,是在“卖惨”博得同情,以影响舆论和司法。
5月17日,王亚琼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称,她只有初中学历,之前在外打工,近年返乡创业带动当地致富,当选人大代表。她的经营部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她在网络所发婆婆哭诉视频,虽是三年前录制,但也是真情流露,其并非卖惨,而是觉得不公,“全家老小经营这个土特产店,赚这个辛苦钱,就这样被‘敲诈’了5万”。
王亚琼说,她确实法律意识淡薄,而“他(邵佰春)法律很懂,应该去打真正不好的产品、黑心商家,而不应该针对我们这种弱势农民”。
在一方被指“炒作”,另一方被指“搞钱”的背后,真正矛盾的是什么?
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争议的实际是“假货”的本质问题。在邵佰春看来,王亚琼销售的是“三无”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他可以获得十倍赔偿。
而在王亚琼看来,其生产的只是没有贴标签的食品,完全区别于“黑心工厂”的有毒有害食品,不应该被判赔十倍。
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图
假货争论的B面:“不符合安全标准”与“不安全”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邵佰春与王亚琼关于“假货”的标准之争,实际上也是当下大量食品“打假”判例中,原被告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律师贺律川介绍,食品安全,采取的是食品质量有无问题的定义,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是,《食安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26条第4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68条,分别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作出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食品保质期等内容的规定。第34条第10、11、13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此,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实质标准或形式标准两者之一。不符合形式标准,如‘三无产品’或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据《食安法》第34条,即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贺律川说,“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是两个认定逻辑。”
职业打假人常备的司法解释。
职业打假人往往认为:散装食品如果缺少标签,就有“三无产品”的嫌疑,无论企业大小,这都是合规经营的必然步骤。“试想一下,如果你买回来的粉蒸肉上没写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放坏了怎么办?吃出了问题,上面连个生产厂家名称也没有,消费者如何投诉?”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却有不同看法。在他看来,未贴标签或者标签违规的食品,并非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在“毛妈妈”案中,王亚琼经营的店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属合法经营,从老百姓的朴素认知看,其自制食品难以认定就是不安全食品。“实际上,这是一个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我们到底根据形式违法,还是实质违法来进行判断,值得探讨。”
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标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等于食品不安全。但法律约束的是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以吃死人、吃坏人为前提。这就好比闯红灯受罚是一个逻辑,不管你闯红灯最终是否撞死人,你闯灯了就违反了安全规定,就要接受处罚。”
在去年年底宣判的“网售香肠遭10倍索赔”案中,法院采取了“实质说”。2021年,网友“小王子”在抖音上网购了猪肉摊主谌光辉熏制的腊肉香肠,随后“小王子”以该真空包装的香肠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为由索赔十倍价款。山西省介休市法院审理认为,谌光辉所售的腊肠属于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且不能证明涉案腊肠存在质量问题,遂驳回“小王子”十倍索赔请求。
据裁判文书网,类似的“三无”散装食品诉讼,还有散装葡萄干、咸鸭蛋、林蛙油、海马酒等食品,不同法院的判决标准并不统一。
与此同时,在规制更多的预包装食品中,涉及有无标签、标签漏标等食品标识信息的案件,也基于食品安全“实质”和“形式”两种视角,出现了裁判的不统一。
澎湃新闻最近报道的湖南岳阳临湘法院判决的一起判例中,沈某在电商平台购买了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该食品标签中的“禁用人群”仅标注“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而未标注“哺乳期妇女”禁用为由,索赔十倍价款。临湘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请,岳阳中院二审维持。
法院的裁判观点,依据食品安全的实质定义,“原告不能证明涉案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遂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沈某在长沙中院提起的多起判例中,也均以此为由被驳回。
然而,这种判决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稳定。
沈某向临湘法院提起“人参猪蹄汤”案之前,曾向该法院就购买的“人参鳄鱼汤”起诉,理由同样是产品标签未标注“哺乳期妇女禁用”,法院以被告遗漏了应当强制标注的内容、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酌情支持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另一个典型判例是韩付坤诉某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并未举证受到实质损害,无中文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驳回十倍赔偿请求;青岛中院二审认为被告无中文标签表明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改判支持原告;山东高院再审又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史文林律师及其团队成员贺梓娟、曹晓华检索了2021年以来全国1003份涉及“知假买假”的食药纠纷案件。他们发现,其中原告起诉的食药品标签问题有“无标签或标签与实际不一致、信息未标注或不正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虚假或夸大宣传、无批文或无执行标准”等,这类案件共有247起,占到了这1003份案件总数的24.6%,总体而言,全国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平均比例为63.56%。
全国2021年食品类案件支持率情况,标签类为63.56% 。来源: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史文林律师团队
假货争论的C面:标签问题是瑕疵,还是红线?
食品标签问题,对于食品安全而言,只是一个瑕疵问题,还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食安法》148条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一个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不过,这类瑕疵的范围较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四十八条的释义明确,此种“瑕疵”仅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曾借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州大学法学院肖平辉博士告诉澎湃新闻,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违规广告等,其核心都涉及到食品信息。对消费者而言,食品信息的作用,在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面对消费者出售时,必须有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只有有了这些,消费者买了产品回家之后,才能溯源,以及据此维护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肖平辉说,至于标签问题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则需要分情况看,看似瑕疵问题,有时会成为红线问题。比如,某些食品未标识保质期,这些信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还比如转基因标识字体很小,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一般只能从形式上去判断食品是否安全,或者是否有安全隐患。对于食品的实质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物理、化学性状,对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以判别。”肖平辉说。
《最高法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关于标签瑕疵的解释
实际上,现行法律也支持标签问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0年12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规定着眼于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在青岛中院一些支持以标签问题索赔十倍的判决中,判词写道,“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当食品安全标准不被当回事,被普遍地、反复地违反的时候,就没有食品安全了。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行。
对于标签问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最高法民一庭编著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还进行了回答:“当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属于瑕疵,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三个条件均成就时,生产经营者才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标签瑕疵食品纳入违法食品考量,本质上是法律对食品安全作出的一种规则安排,毕竟没有形式外观要求,也就没有实质安全。”深圳律协消费者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泰米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飞律师说。
然而,如前所述,法院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又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不少法院不支持标签问题的惩罚性赔偿?
假货争论的D面:食品安全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职业打假人以食品标签问题动辄提十倍索赔,给公众留下了有牟利动机的不良印象。
澎湃新闻以“标签 十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显示相关裁判文书多达4万多份。据全国各地法院公开的大量判例,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以标签问题进行“十倍索赔”的案件呈现出4种判决结果:
第一种是支持十倍索赔;
第二种是不支持十倍索赔,仅支持退货退款;
第三种是驳回索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四种是折中处理,即不支持十倍索赔,但判赔三倍。
上述不同判决的逻辑,分别体现在法官判案时对“标签问题相对于食品安全”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选择。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形式审查,而是进行“食品是否实质安全”的审查。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我国广大乡村市场,类似“土特产”、“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标识的情况不在少数,他们虽然存在不规范问题,但只要货真价实,诚实信用,可以由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当一些职业打假人将矛头面向养家糊口的普通摊贩,就背离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即使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必须考量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价值蕴含,不能陷入“无标签—不符食安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机械性思维逻辑。
金泽刚的观点有代表性。在上述“人参猪蹄汤”案中,湖南岳阳临湘法院法官任刚德告诉澎湃新闻,“食品安全很重要,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应该引起重视。但本案中的商品不是过期、变质等问题,仅仅是商品标识有瑕疵,这不能等同于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商品标识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消费者可以退货,但对商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点过重。”
“食品安全是不是达到合格标准,谁说了算?” 金泽刚建议,法院对于食品案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增加专家证人制度,可能更有利于公平处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解释〉理解与适用》提到过法院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但表示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方面,法官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专家,不具备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而目前关于食品安全鉴定的中介市场亦不成熟,市场上缺少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而且此类鉴定对食品行业和社会影响重大,即使有专业机构具备这一鉴定能力,其往往也没有鉴定的意愿。此类鉴定也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另一方面,由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亦缺乏法律依据。
肖平辉博士介绍,食品问题确实是相当专业的领域。比如,上述“毛妈妈”熟肉案和网售香肠案涉及的散装食品问题,现行《食安法》的规定并不多,只有两条。相对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要求相对放低。散装食品常以农民家庭自制或者小作坊面目出现。但从风险角度,重庆“毛妈妈”熟肉加工涉及到餐饮服务范畴,保质期较短,一般是现做现食,属风险较高的品类。而网售香肠事件中,熏制香肠在我国民间有较长的历史,在食品产业链里不属于餐饮加工,风险相对可控。这种本质的区别,可能导致判决的差异。
肖平辉认为,基于食品药品执法领域的专业性,国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如公安方面成立了专门的食品药品执法警察队伍。“在司法领域,是否有可能成立专门的食品药品法庭或者食药法院?所有涉及食药安全的上诉案件集中处理。就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或许这样能部分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假货争论的E面:“假”的程度与赔偿的比例
尽管法官们可以加入对食品安全的实质审查,但仍无法回避“标签瑕疵”这一形式违法与“假货赔偿”这一后果的对应关系。
一名不愿披露姓名的专家表示,现行法律对于瑕疵的界定看似明确,实则把一些不是瑕疵的问题规定为了瑕疵,比如,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等,“这种对于瑕疵问题的理解,也难怪与大多数人的朴素认知有很大差距。”
他认为,《食安法》既然明确规定,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支持十倍索赔,这本身说明法律是有一定宽容度的。“何不把标签瑕疵的范围扩大到接近正常人理解的范畴,或者按照瑕疵程度进行赔偿?”
“处罚和惩罚要有个比例原则,动辄就定性为‘假货’顶格十倍赔偿,商家寒心,舆论也质疑。” 这位专家说。
其实,早在201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范俊刚就提出:应具体明确最严“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适用,精准确立“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让问题食品界定明晰,该免责的免责,该赔偿的赔偿,为统一裁判尺度把好关,也彻底解决所谓打假人专打标签瑕疵的这一“伪问题”。
范俊刚表示:法律应当解决的是什么样的问题食品应当打击,哪些属于无关于食品质量的“瑕疵”,把这一问题解决掉,把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适用解决好,才能使违法食品监督完全畅通。
在湖南知名律师贺小电看来,从当前的司法实际,法院根据现有法律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形式审查食品安全问题并无太大问题,但是严格实施起来,确实会让人产生对食品从实质上并不存在问题的经营者不公平的疑问。这是法律立法本身的问题,而不是实施的问题。
贺小电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对法律做出修改,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弹性化,或者对惩罚性赔偿只规定最高限额,其他不做倍数规定,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比如,重庆熟肉案中,被告的‘三无’标签问题,显然和那些黑作坊生产的不明商品不是同一个性质。如果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在1-10倍之间或者不超过10倍进行裁量,法官酌情判赔,既让经营者得到教训,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不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