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疫情防控!泰安以下个人违反规定被处罚!

岱岳警方发布

以下单位和个人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处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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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要求,近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予以通报:

1.10月9日,民警在对岱岳区道朗镇某养生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让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未让进店顾客佩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责任人尚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10月9日,民警在对岱岳区道朗镇道朗村某小笼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让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责任人李某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10月9日,民警在对岱岳区道朗镇某蒸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让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责任人王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10月12日,民警在对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监督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进行登记,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10月12日,民警在对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某水饺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监督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进行登记,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10月12日,民警在对岱岳区角峪镇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督促顾客扫描场所码进行登记检查,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10月13日,民警在对岱岳区山口镇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督促顾客扫描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10月13日,民警在对岱岳区角峪镇某饲料兽药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10月13日,民警对岱岳区满庄镇某水果批发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商户杨某某、张某某无故拒绝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张某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10月13日,民警对岱岳区马庄镇某超市、某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商铺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新泰警方依法对辖区

19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落实

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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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10日, 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对辖区“羊祜餐馆(李家土包子)”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刘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对辖区“头领造型理发室”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马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对辖区“传江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董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4、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对辖区“海霞鞋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袁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岳家庄派出所对辖区 “益家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李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6、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岳家庄派出所对辖区“齐云家悦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杨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7、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宫里派出所对辖区“中通快递”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杨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8、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宫里派出所对辖区“闻悦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陈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9、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李家油坊”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李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0、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张家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张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1、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府前陈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陈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2、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肖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肖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3、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山东荣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刘杜一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岳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4、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高明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刘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5、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佰姓家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赵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6、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刘杜派出所对辖区“北泉汽车美容装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左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7、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禹村派出所对辖区“享美内衣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李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8、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禹村派出所对辖区“元阔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郭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9、10月13日, 新泰市公安局西张庄派出所对辖区“青云购物中心西张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韩某某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宁阳警方发布

以下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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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近日,宁阳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个人进行处罚,现予以通报:

1、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八仙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桠*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2、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八仙桥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运*火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3、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八仙桥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豫*饮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4、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八仙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心*通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5、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泗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久*喜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6、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泗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盛*华联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7、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手机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8、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德*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9、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供*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10、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京*家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11、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乡饮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振*畜禽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12、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乡饮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北*建材销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13、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开发区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对辖区内独*鸡翼汉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14、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开发区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对辖区内常*聚烧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15、2022年10月14日,宁阳县公安局开发区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对辖区内初*麻辣烫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来源:岱岳警方、新泰公安、宁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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