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孙燕 通讯员 西检
不可忍!
幼儿园保安郭某某为了几包烟钱,置行人安危于不顾,深夜盗窃窨井盖。
没过多久,就有人踩空受伤。
杭州西湖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7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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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5日凌晨2点,杭州的张先生吃完夜宵回家。
他知道小区道路正在翻新,白天施工,晚上休息,但并没有把道路封死。车不通,行人可以走。
张先生如往常一样,沿着幼儿园门口的小区主干道回家,因为路中间已经被翻挖,只能沿路旁走。突然,一个趔趄,他左脚踩进了一个洞坑里,情急之下用左手撑住,顿时胳膊疼痛难忍,随后跌倒在地。
忍痛查看,原来是踩进了没有窨井盖的下水道里。
张先生一面联系物业,一面报警。
物业通知施工人员。查看后,确定昨天施工完毕后,当时检查窨井盖还是在的,估计随后有人盗走了窨井盖。
经警方侦查,此人竟是幼儿园保安郭某某。
郭某某知道小区路面在翻修,他看到有很多铁的窨井盖,想着没人管,拿个窨井盖也不会被发现。
事发前一天晚上10时许,他将幼儿园正门口6米处路面上的窨井盖盗走,准备卖了换烟钱。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险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是在小区的主干道,幼儿园门口盗窃窨井盖。明知所窃窨井盖位于幼儿园门前道路上,为小区交通要道,人流密集,仍盗窃窨井盖,放任危险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即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将量刑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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