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同居“夫妻”也要承担共同债务吗?

未婚男女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近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的债务为两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判决两人共同支付利润款与违约金共184000元。

黄某与李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2018年,周某与黄某签订《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砍伐林地,黄某提供林地,周某提供30万元资金,并汇入李某账户,合作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协议签订后,周某向李某账户转账30万元。

林地砍伐销售完成后,经双方核对,黄某应分配给周某应得利润18万元,但黄某拒绝按协议约定分配该笔利润。周某认为黄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支付利润款及违约金,李某作为黄某妻子,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李某既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二被告并非夫妻关系,李某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主张的利润款和违约金也没有依据。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支付利润及违约金共184000元,被告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表示不服,共同向二审法院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为被告并对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虽未经婚姻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且案涉合同甲方记载为二被告,合同落款处注明李某信用社账号信息,结合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款项均通过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二被告系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应认定案涉合同形成的债务为二被告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原告主张二被告应共同支付利润款和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润款与违约金共18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同居期间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债务是基于共同生产或生活而产生。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两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可以认定双方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而案涉债务系两被告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法院从债务性质认定出发,参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债务作出了合理认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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