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李某与曾某经第三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农历9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曾某出阁当天,李某给付曾某彩礼78000元。2021年2月李某与曾某因故解除同居关系。李某诉至本院,要求曾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但鉴于双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依照公平原则和本着保护妇女的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曾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15000元。
法官说法: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由于李某和曾某已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虽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已实际共同生活四年多,曾某已将大部分彩礼用于结婚及婚后生活。因此,综合考量李某和曾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及部分彩礼已购买结婚用品等情况,结合本地习俗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曾某可适当返还彩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