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婚男女长期同居,他们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黄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
2018年,周某与黄某签订《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砍伐林地,合作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黄某提供林地,周某提供30万元资金,并汇入李某账户。林地砍伐销售完成后,经双方核对,黄某应分配给周某应得利润18万元,但黄某拒绝按协议约定分配该笔利润。
周某认为黄某与李某违约,将他们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利润款及违约金,李某作为黄某的“妻子”,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和李某则辩称,双方并非夫妻,李某不应成为被告,且李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周某主张的利润款和违约金没有依据。
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定坚画
江南区一审判决,黄某向周某支付利润及违约金共18.4万元,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和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和李某虽没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且涉案合同中甲方记载为黄某和李某,合同落款处注明了李某的信用社账号信息,结合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款项均通过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应认定涉案合同形成的债务为黄某和李某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由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主办该案的王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同居期间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债务是基于共同生产或生活而产生。
该案中,两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从债务性质认定出发,参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债务作出了合理认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