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关于加强

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按照东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入、返我区人员均应自主报备或联系目的地社区网格报备,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接待单位或个人落实提醒、监督报备义务;

二、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健康情况,以及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

三、纳入定期核酸检测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

四、出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配合测温,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和核酸检测证明,并扫“场所码”,否则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五、单位及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规定申领、张贴或悬挂“场所码”,并提醒进入人员扫码查验;

六、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当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相关规定;对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区域,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七、在流调人员开展工作时,不得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或拒绝、阻碍调查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身份核验、隔离管控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拒不执行区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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