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本人或他人手机登陆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本人或他人手机登陆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本人或他人手机登陆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2022年10月27日 10:42 白银市白银区法院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他人手机后登陆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情:2021年3月至8月,被告人唐某谎称要给张某偿还债务,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张某手机、或在自己手机上登录张某支付宝花呗、支付宝网商贷、美团等软件,通过上述软件以张某名义提现、贷款,后直接或通过他人收款码转账至被告人唐某微信、银行卡账户,盗得张某钱款共计181796元后挥霍。

分歧意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谎称要给被害人张某偿还债务,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手机登录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并转出的后行为究竟如何定性,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唐某冒用他人支付宝等APP账号骗取了网贷平台的资金,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平和方式转移被害人实际控制的财产,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网贷平台通过预设程序、算法对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的身份、消费行为等客观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用户的借款额度,用户在借款额度内申请借款,只需登录APP账号输入支付密码即可申请借款,网贷平台形式审查后发放贷款,所以网贷平台是通过电脑程序准确回应APP账号发出的操作指令,并不具备人的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因此,网贷平台不属于被骗对象。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账户使用者的身份对平台是否发放贷款并无影响,因此网贷平台和工作人员并未陷入支付宝用户身份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此种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不成立诈骗罪。

第二、唐某以平和手段转移被害人实际支配的财产,更加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盗窃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案被告人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谎称要给被害人张某偿还债务,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手机登录被害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被害人张某不具有处分意识,唐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意志,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APP内的资金,更加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应对行为人登录他人支付宝等APP账号并转移账户内资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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