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给女友转账23万,分手后男子想要回,法院判了

众所周知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频繁

互发红包、转账来表达情意

是常有的事

共同生活的话

也免不了共同的花销

然而

双方一旦分手

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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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10月26日

北京顺义区司法局分享一起相关案例

雷先生和田女士

于2019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

至2021年7月分手

恋爱期间

雷先生以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

分63次向田女士转账

共计230066元

双方分手后

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田女士偿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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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雷先生主张

前述款项是田女士向他借款

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

所以都是直接转账

没有要求田女士写借条

田女士则辩称

上述费用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并提交相关聊天记录证明

双方曾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述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

雷先生向田女士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

且时间相距较短

与民间借贷所体现出的

款项支付的时间、金额等情况多有不符

同时田女士否认该款项系借款

雷先生又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

因此,对于雷先生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不予认可

驳回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和资金借贷。能否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是情侣之间的借贷,应予以返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在上述案例中,雷先生仅凭自己单方的转账记录,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提醒:

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

应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如借条等

如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

也应在借条中写明

此外,为方便留存凭证

借款的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综合顺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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