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10月1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规范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修改后的济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现行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的,法规实施以来,在规范行业管理、方便市民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模式已经相对滞后;同时,我市行政区划进行了重新规划调整、国务院、国家部委及山东省涉及出租车行业新的政策法规也陆续修订或出台、特别是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出现和无序发展,给出租车管理带来了新问题、新要求和管理空白。现行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由于行业管理职责及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等因素,需要对出租行业管理体制相应调整,并在新的条例中予以确认。

二是亟需通过立法促进行业融合发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当前巡游车行业面临经营权固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行业存在无序发展的乱象,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三是规范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行条例对经营者的规范不足,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偏低,驾驶员拒载、绕道、多收费等顽疾屡禁不止,行业服务质量下滑,需要通过立法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同时,在法规中体现“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故此,为解决济南市出租车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原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经历了三个阶段、三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立法难度大,是市人大常委会跨年度、跨届别,并采取三审通过的审议类项目。期间经历了三个阶段、三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阶段:2020年10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专班,先后两轮通过市人大网站、市民服务热线和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以及市政府部门、区县、立法咨询员、市民等不同范围、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咨询会;通过代表履职平台两次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两轮征求意见,共召开会议15个,900余人次参与修改,收到意见建议700多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并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第二阶段:2021年2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时考虑到该法规涉及出租车行业改革,需以政府部门先行开展相关工作为基础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审议通过。二审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确权改革等基础工作,确权工作历时一年。

第三阶段:2022年,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之年。这件法规再次被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件法规的修改和审议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工作专班再次组织召开各个层面的座谈会,再次听取巡游和网约两种业态经营者、驾驶员代表以及莱芜区、钢城区巡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意见,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汇报。至此,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件已经成熟。8月9日,提请新一届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8月25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规,9月2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可以说,这件法规在历时近两年的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针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工作贴近民生、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让社会各个层面广泛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确保法规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合实际、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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