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重点违法违规渔船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期3年

记者 杨璐

近日,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起草的《山东省重点违法违规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加强重点违法违规渔船监管,提高渔船综合管控能力,严防发生渔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山东拟规定渔船有十五种情形之一将被列入重点管理对象,管理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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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

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进“黑名单”  

据悉,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山东省注册登记或者船舶实际经营人为山东省籍,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十五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渔船,被列入重点管理对象。

具体情形包括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被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或借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者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电子身份标识的;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逸,或者妨碍、阻挠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的;故意采取虚假、欺骗等非法手段影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公务的;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的;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建造或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召回,未按规定时限回港的;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使用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的(双方渔业船舶均列入)。

违法违规情形还包括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卸或关闭、屏蔽、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将其他船舶的安全通信导航或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放在或安装在自己渔船上,或者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或航行作业信息或AIS识别码的;拒不执行停航整顿或者禁止离港决定的;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逃匿、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挂牌督办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或科研调查文件的;违反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列入重点管理对象的情形。

管理期为3年

期间不享受各项惠渔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重点管理对象的违法违规渔船拟采取下列管理措施:全省予以通报,在省农业农村厅(简称省厅)网站公告,并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告及网络形式在其辖区内公布。船籍港非山东省籍的,通报其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管理期为3年,自《山东省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计算。管理期内未发现列入重点管理对象之行为的,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简称省局)按规定将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在重点管理名单中删除。管理期内再次发现严重违法违规渔船认定条件之行为的,管理期重新计算。

管理期内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管理期内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扣除其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管理期内不得参与海上科研调查、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参与政府及军事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被列入重点管理的违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管理期内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申请。被列入重点管理的违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提报“信用中国(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5日内可申诉 

知情者可举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列为重点管理的违法违规渔船,其渔船所有人有异议的,可在《山东省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渔业主管部门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3日内向省局报告,省局在《山东省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通报书》中删除当事人信息;对符合列为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条件而未列入以及应公布而未公布的渔船,知情者可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举报,亦可直接向省局举报。

此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渔船,必须在《渔业捕捞许可证》违规记录栏中载明,按规定录入《山东省渔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对列为重点管理的违法违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检查频次,除常规年检年审外,每季度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重点管理的违法违规渔船买卖过户时,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对渔船采取的管理措施情况及时如实告知买受人,并通报买受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应列入重点管理违法违规渔船而未列入、不应列入而列入、未到期提前解除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凡对《山东省重点违法违规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者,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11月26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531-82976975,81767261(传真);电子邮箱:shyyyyt_zdyzc@shandong.cn;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8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邮编编码: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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