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丽热巴状告多家网店擅自使用肖像侵权,获赔

据天眼查显示,近日来多起与艺人迪丽热巴•迪力木拉相关的网络侵权纠纷法律文书公开,被告分别为临沂芦利勇食品经销商行、临沂晟家柏食品百货商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伟食语食品商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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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显示,原告迪丽热巴诉称,被告在其网店中擅自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并以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销售宣传,营利目的明显,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原告向法院提出四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向迪丽热巴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涉案店铺向迪丽热巴公开赔礼道歉,二是被告商家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是判令被告赔偿。四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迪丽热巴授权,在网店销售页面展示印制有其肖像的商品包装,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芦利勇食品商行、晟家柏食品商行、英伟食语商行分别赔偿迪丽热巴1.5万元、1.3万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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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已经有多起明星诉讼网店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近期的有艺人李沁诉讼两家网店擅自使用其照片做宣传,被告网店被判赔,杨幂起诉一网店擅自使用其肖像,被告网店被判罚,一网店通过p图谎称自己的商品是赵丽颖同款,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纵观这些案件,其实最终赔偿的金额对于明星本人来说并不高,但是此类处罚的意义远大于赔偿金额,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著名演艺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小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商家擅自使用可能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明星代言了这一款商品,短期内可能带来了流量,但总归会让店铺“暴雷”。通过明星加强宣传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但是还需遵守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才能使用,以避免侵权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沈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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