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可无责解约被判属职务行为,大学生据此与MCN解约

某文化公司与大学生小宋签约,将其打造成“网红”,为吸引小宋加入,公司员工口头承诺三个月内可无责解约,但小宋在“免责期”提出解约,却被公司索赔违约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月20日从杭州萧山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令解除小宋与文化公司的《红人经纪合同》,文化公司返还小宋的账号运营权,驳回文化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小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喜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作品,个人账号有粉丝4000多人。去年,杭州某文化公司找到小宋,称看中其“红人潜力”,想签她做博主。公司员工胡某口头承诺“三个月可无责解约、账号归还”,但小宋发现《红人经纪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胡某解释称经纪合同没有这种条款,公司有这种做法,但不写在合同里,还发了几个该公司“三个月无责解约”的案例给小宋,承诺无责解约期内投入的运营费用、人力成本由公司承担。2021年7月,文化公司与小宋签订《红人经纪合同》,开始孵化运营。一个多月后,小宋因课业重提出解约,文化公司不同意,称从未承诺过三个月无责解约;若解约,小宋需支付公司投入金额的双倍违约金1.7万余元,账号归公司所有。

小宋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公司返还账号运营权。文化公司反诉,称己方尽心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小宋的账号涨粉1.4万;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合同中也没有“无责解约”的约定,要求小宋支付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服务费3万元。

萧山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作出的承诺系职务行为,对文化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其“三个月无责解约”等承诺是影响小宋决定签约的重要因素。作为文化公司的签约员工,胡某代表公司发掘红人、进行意向磋商,其在合同签订前后多次以公司名义作出“三个月内无责解约,账号归还”的承诺属于其签约职权范围,承诺对文化公司发生效力。

其次,小宋对胡某提出的“三个月无责解约”进行过多次确认,在得到合理解释、看到其展示的以往无责解约案例后才签约。小宋作为文化公司和胡某间的善意第三人,即便胡某的承诺超出公司职权范围限制,文化公司对胡某签约职权范围的限制亦不得对抗小宋。

法官提醒,六七月是毕业生择业期,签就业合同时一定要严谨、理性,对于会影响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切记应写入合同或取得对方官方认可凭证。用人单位也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如纵容、默许员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最终对外承担结果的还是单位。

相关推荐

  • 友情链接:
  • PHPCMSX
  • 智慧景区
  •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返回顶部

    显示

    忘记密码?

    显示

    显示

    获取验证码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