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主妇离婚获赔15万元补偿,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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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家庭

妻子放弃工作

如今二人面临离婚

除了争夺女儿抚养权

丈夫要求平分财产

妻子却觉得

自己应额外得到家务劳动补偿

……

因矛盾分居一年,丈夫要求离婚

林某与杨某是初中同学,二人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妻子杨某辞职在家,成为一名全职主妇。

后来,丈夫林某与妻子杨某在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等问题上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二人开始分居。

丈夫林某认为,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一年以上,感情已彻底破裂,于是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日常的家务劳动也均由自己承担。更何况,自己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工作,在社会上立足的能力被逐渐削弱。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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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林某应给予离婚家务经济补偿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并报警,随后林某从家中搬离,在外租房居住,女儿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二人再次产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女儿出生和母亲患病后,杨某便辞职在家,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林某应给予一定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由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家务劳动补偿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公众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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