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9月13日,央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市场人士认为,《金控办法》强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和持续管理,填补了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了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行业营商环境,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金控办法》最重要的是设立了准入标准,填补监管方面的空白。”国际新经济研究院经济行为与中国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规将监管重点放在股东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经营盈利能力,以及摸清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公司的治理能力等方面。
“《金控办法》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9月14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和重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实施市场准入管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第二,继续实施金融业的总体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具体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第三,围绕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落实重点监管内容。央行将从集团整体的视角,明确股东资质、资本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等标准。主要包括,规范股东资质和股权管理,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监管、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风险“防火墙”制度;第四,明确监管的职责分工。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也就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的监管分工来实施监管。同时,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
郑磊表示,随着我国金融行业逐步放开,金融环境需要不断完善,对于民营非金融机构大量控股金融机构的情况,需要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同时,郑磊表示:“《金控办法》另一个重点是法律责任,不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还明确涉嫌构成犯罪的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的最高罚款金额为500万元或违法所得5倍,金融控股公司违规最高罚款金额为1000万元或违法所得10倍。此外,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提高违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在例行吹风会上透露,今后央行还会制定一些细则,包括并表细则、关联交易细则、资本细则等。
华创证券研报认为,监管对于股权架构清晰、风险控制意识流程完善、各金融业务合规合法开展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鼓励和支持的。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金融行业需要切实支持国家产业链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之下,机制健全、资本实力强、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能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融资和经营成本、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