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文新:200家ST股早该打入冷宫——交易时间也是资源,不能错配

连续4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是否全部“终止上市”?连续3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的股票是否全部“终止上市”?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低于500万股的股票是否全部“终止上市”?因长期造假而导致公司经营艰难、投资者大量亏损的股票是否全部“终止上市”?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是不是说明中国证监会在退市问题上显得“过于宽容了”?

我们认为,如果有了法律法规,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而绝无折扣可打。目前,A股市场存续216家ST和*ST股票,这些股票应当立即进入退市程序,如须特赦,必须由管理层讲明特赦原因。

公司股份上市,不仅是为募集资本资源,同时还将产生一个重要结果是,赋予公司股权流动性资源。所以,交易所为公司股权流动所提供的交易时间,同样是股票市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金融资源”。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都在尽量延长交易时间,为什么?这实际是交易资源——特殊金融资源的扩充。

基于这样的认知,我们有理由确信: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时间——流动性,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不能不加限制地提供给ST公司。所以,让ST公司股票与正常公司股票享有同等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时间,这同样属于金融资源的错配。

怎么办?我们建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大幅缩减ST公司的交易时间。第一,只要公司股票被ST处理,其交易时间即从集合竞价开始,到中午收盘结束,不许参与下午交易;第二,ST第二年依然达不到“摘帽儿”条件者,交易时间进一步缩短,从集合竞价到上午10点结束,期间只维系一小时交易;第三,ST第三年依然达不到“摘帽儿”条件,只允许这类股票盘前集合竞价交易;第四,如果第四年依然达不到“摘帽儿”条件,那将失去所有交易时间,自动退出或转板。

采取上述措施极其简单,不过是微调一下交易程序而已。而如此一个细微的动作既体现了股票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又体现了更加透明的退市制度,同时大大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这不正是交易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吗?

在退市问题上,关键不是如何搞出一大堆规定,而是要建立和完善一套“条件触发、公开透明、自动实现”的交易机制。有了这样一套机制,才会避免对市场的人为干预。所有我们说,“建制度”是“不干预”的前提,而制度的核心是,交易机制的科学有效——让管理者希望实现的目标,构造且溶解在每一笔交易当中”。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比如在竞争性做市商交易制度下,因没人愿意为烂公司做市,自然就排斥了烂公司上市。再比如集体诉讼制度,它会引诱大量律师、会计师天天挖掘财务造假的公司,并靠其发财,一招儿就对公司造假构成强大震慑,大大减轻的市场监管压力,降低了监管成本。

我们认为,中国股市最大的问题是,把监管视同于法律、法规的条文书写,而对于如何将条文所表达的意愿有效、科学、完整地溶解到市场机制、交易机制当中,这方面的研究和作为太少太少。也正因如此,中国股市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监管成本越来越高。

责编:杨百会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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