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人的清算程序、法人终止是如何规定的?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清算时法律依据的规定。

我们目前并没有系统的关于清算制度的法律规定,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等内容也都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尤以破产法规定的相对详细些。当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需要安装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但企业尚没有达到破产情形、也不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时,当发生了法人需要清算的情形时,比如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来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个关于清算启动时,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财产的处理规定。

当一个企业法人启动了清算程序后,其法人地位并不灭失,法人的法律地位仍是正常存续状态的,只是不能再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展开民事法律活动了,比如,不能再进行生产销售了,也不能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了。这时,只能从事的活动就是清算了。

法人的清算是全面整体的清算,即对外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内部职员薪资的结算、清算成本的核算等都需要清算。如果清算后,法人还有剩余的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由清算组按照法人的章程规定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原先通过的决议进行处理。

企业法人清算完毕后,其法人状态并不自然终止或者自然灭失,法人状态的终止,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法人需要注销登记的,当法人履行完注销登记程序之后,法人还是终止。如果法人不需要履行注销登记的,当法人清算完毕后,法人就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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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法人破产的规定。

法人破产,我们国家有完整的破产管理制度。法人破产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人自行申请宣告破产,一种是法人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法人破产制度,具体的程序和内容由企业破产法做详细的规定,民法典只是对法人破产制度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

法人依据自身经营状况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比如企业法人的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发展,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如果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法律审批程序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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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也并不具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法律诉讼主体地位。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对外民事法律活动,只不过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将有法人来承担,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能力。这是原则性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又赋予了分支机构在一定的限定内可以先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里的限定条件就是分支机构在其管理的财产限度内,可以先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分支机构不能以其管理的财产来先行承担民事责任的,将由法人机构来补充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只是赋予了分支机构可以先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并不能独立来承担法律责任。要注意分清先行承担和独立承担的区别。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法人设立行为后果的法律规定。

法人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而是由设立人也就是发起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发起设立筹建而成的。所以在发起人申请设立法人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也就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将法人设立成功与否将法人和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了划分。

如果是设立人成功将法人设立完毕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后果由法人承担。如果法人没有成功设立的,设立人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来承担。

如果法人的设立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当法人设立不成功时,设立法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这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来承担,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如果法人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了法人设立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对的第三人有选择权利,有设立人或者法人来承担责任,民法典赋予了第三人有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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