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借据上签名,就被认定为借款人,这合理吗?共同借款人的认定

在前文里我们解析了什么是共同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的特点和法律依据,其实在了解了共同借款人的基本概念之后,更应该要明确的是共同借款人的本质和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一、共同借款人的本质

1、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但出借人从出借方的角度去衡量,一般出借给关系亲密的朋友、亲戚,除了职业放贷者除外,出借人一般不会出借给关系不熟的陌生人,也不会将一笔款出借给两个人或更多的人。但也有例外,比如出借给借款人时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名,或者出借人给借款人出借时,知道借款人与其他人有合伙生意,要求借款人的生意伙伴共同签名借款的。这说明,民间借贷中经常有共同借款现象存在。

2、民间借贷中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时,由于共同借款人中的自然人共同利益的不一致性并且共同借款人的目的、动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共同借款人之间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共同借款人没有共同利益,现实生活中不会有人共同向他人寻求借款。所以说,共同借款人的本质就是共同利益。

如果共同借款人之间没有共同的借款目的、没有共同的借款利益,就不能称之为共同借款人。

所以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时,一定要衡量二人以上的借款人是否有共同的借款目的和共同的借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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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确定共同借款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有权利必定有义务,一项权利相对应就有一项义务,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就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保障,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比如,共同借款人A享受了借款的权利,而共同借款人B只签了名,未享受借款权利,那么A就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B未享有借款权利,就不应履行还款义务,除非B给出借人出具委托A接收全部借款的委托,否则不构成共同借款人。

所以,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享有借款人使用借款款项的权利,就必须履行偿还借款款项的义务,上述情况中的A使用了资金,也就要偿还资金;而B尽管在借据上签名了,但没有使用借款,也就没有义务偿还借款。不能简单的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来要求,只要是签名了就该还款。而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原则来要求,享有权利了就要履行义务,没有享有权利就无需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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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借款人的认定

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方法:

1、不能以简单的签名就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在借据上签名了不一定就是借款人,也不一定是共同借款人的。因为借款的达成首先要有借款的合意,如果没有达成借款合意,或者只是在借据上了签了名字,但这个签名的人并没有参与借款合意的达成,那就不能认定签名人是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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