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前,已付的超额利息应该返还吗?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只要是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不区分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均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溯及既往的解决了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即一刀切的都适用新规定。但是,在新解释施行之前,借款人已经自愿向出借人支付了超过4倍一年期LPR利率但未满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4倍LPR的部分利息,借款人是否有权依据新解释要求出借人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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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4倍LPR利息的债务是违法债务

依据原民间借贷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年利率24%-36%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该“自然债务”仍是合法债务,所以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不能依据新规定无权要求返还。

但是,根据《民法典》和民间借贷新规定,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不能再称之为自然债务,也就不是合法债务,而应统一视为“违法债务”。这是因为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债务,不能称为合法债务。《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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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明确高利放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那什么是高利放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是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就是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因此,放贷的利率超出最高法院利息的保护上限,都属于高利放贷行为,这是《民法典》禁止的行为。在《民法典》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超过4倍LPR利率的利息都不是合法债务,都是违法债务,所以,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的超过4倍一年期LPR利率的利息,也都是违法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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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支付的超过4倍LPR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上文的分析,超过4倍LPR利息的债务是违法债务,即便是借款人自愿支付,在理论上也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这是因为:

1、出借人收取的利息是违法债务,如何出借人再继续占有超额利息,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适用新解释,借款人支付的超过4倍LPR利率的利息属于《民法典》禁止的高利放贷,出借人受领该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另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出借人应予返还上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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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会出现民间借贷新规定反而支持高利贷的后果。

根据2015年《民间借贷解释》,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债务人即便自愿支付的,借款人也仍然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在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利率超过了lpr的4倍,一旦借款人自愿支付完毕,也无权主张返还的的话,就相当于民间借贷新规定不但没有降低利率标准,相反还提高了可能发生的利率标准,这不符合新解释的宗旨。

所以,我们认为,民法典实施后,即便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超过4倍LPR的部分利息,由于这部分多支付的利息属于违法债务、属于不当得利,借款人有权依据民间借贷新规定要求出借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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