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向“二选一”痼疾再挥刀,这次能断根了吗?

每年“双11”前,电商平台“二选一”总是最容易登上“热搜”的关键词,但今年这个热搜被“国字头”预订了。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官宣开展“网剑行动”,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网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互联网广告等“七大行为”;

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直接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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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双11”最高潮来临前的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再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将独家交易和“二选一”明确列为垄断行为……

这一连串的“国家队”出手引发最强“蝴蝶效应”:尽管各大平台纷纷在11月12日发布了各家亮眼“战绩”,但原计划狂欢到底的“消费盛宴”仍旧演变为群体“黑天鹅”事件。

10日起,港股TMT板块就被吹得“东倒西歪”,两日内,阿里巴巴、腾讯、美团、京东市值合计蒸发1.95万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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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网络

不难看出,对互联网企业加强监管的“子弹”已然上膛,无论谁是靶子,这都是中国互联网诞生25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如果在搜索引擎中打入“二选一”,近年来各种平台争端不绝于目:一个商家在某宝开店,就不能去某东或某多多;一个餐饮商家在某团开店,就不能再喊“某了么”;一个平台支付用了某付宝,就不能再用某信支付……

“二选一”是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产物,但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的阴影。而政府相关部门早已嗅到这一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时弊。

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否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2016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界定。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更对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明令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尽管政令在前,但开放的心态仍未被市场垄断者植入心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贪欲和面对竞争自信心的缺失,在平台以“二选一”为筹码实施“霸权”时,这两种消极心态依然显露于世。

而由此,商家被逼到墙角,发展空间被挤压;消费者不再被奉为上帝,自由选择权被无视。为了挤压竞争对手的商业空间,让商家和消费者都福利消散的做法,平台也蒙蔽了大企业应具有让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直以来,笔者都认为,竞争并非魔鬼,而是滋养市场健康成长的养料和活泉。但近年来在电商市场,每逢促销节点,却总是会传出一些强令商家“二选一”的不和谐音浪,让本属于市场行为的“大比武”,变成看似优势者“宣誓主权地位”,实为掩盖弱小者心态立盾牌的闹剧。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其实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能仅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来约束,只能从更高的维度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

据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二十四条,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五项原则。

就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南》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尤其明确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指向就是阿里、美团、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而在11月6日政府机构也已经邀请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在内的27家企业开了行政指导会,指南也是配合会议推出的,这就与过往有很大差异。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则表示,《指南》对于平台经济监管的漏洞补充,在“双11”大促时间点公布体现了监管治理电商等平台经济的决心。《指南》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及国务院规定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改变了之前在平台经济无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下,难查处难认定的情况。同时对于利用算法、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实施等难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二选一”的问题有震慑作用,但是对于利用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实施的隐蔽违法行为,如何有效取证,应该还是摆在监管面前的难题。

微信公众号:国际商报

文字/木子

编辑/李子晨

视觉/郭小溪

审核/王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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